| 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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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12-04 19:55 文章来源:宜秀区招商网 |
| 文章类型:转载 内容分类:政策 |
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
(暂 行)
为进一步优化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(以下简称大桥开发区)的投资环境,鼓励境内外客商来开发区投资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特制定本政策。
第一章 产业导向
第一条 重点发展食品加工、轻工纺织、生物制药、电子信息、机械加工制造等行业和项目。
鼓励采取BT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。
第二条 大力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、跨国公司、驰名品牌生产企业和其他境内外客商来大桥开发区投资兴业。
第二章 投资服务
第三条 对入区的投资项目实行“一站式”服务。开发区经发局收到项目进区申请和项目可研报告(或项目建议书)后5日内进行调研论证,7日内办理项目准入通知或说明不予准入理由。
第四条 准入项目,由全程代理服务中心协助办理工商、税务、消防、环保、规划、土地等各项手续。
第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。对开发区各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实行登记备案制。
第六条 对进区投资的规模工业项目行政性收费,市权范围内实行零收费。
第三章 项目用地政策
第七条 进区工业项目用地,可采用土地出让和土地租赁两种基本方式获得。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总体规划和阶段发展情况,定期公布项目用地的出让基准价格、租金基准价格。
第八条 以租赁方式获得工业土地的,在合同期内,第一年免收租金;从第二年开始按租金基准价格的20%至30%收取。
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2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,一般不单独供地,由开发区组织开发工业房地产,采取出售或出租工业标准化厂房的方式。
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2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,按投资强度和项目性质享受优惠: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相应的行业控制指标,土地按基准价执行;投资强度每提高10%。
按相应地价的5%给予奖励。
第十一条 为鼓励资金尽快到位,用地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时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,按总额的8%予以奖励。
第四章 厂房出租及出售政策
第十二条 租赁大桥开发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和经营,月租金标准按现行价格每平方米最高限价为10元,具体项目的租金与厂房业主商议。整幢购置开发区标准厂房,在享受开发区规定的标准厂房基准价格的同时,大桥开发区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贴。
第五章 财政奖励政策
第十三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,从投产之日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,三年内大桥开发区财政按地方所得(指大桥开发区财政实际所得;下同)给予全额奖励,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地方所得的一半给予奖励。
第十四条 新办经省及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工业企业、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、世界500强及境内上市公司投资企业,从投产之日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,六年内大桥开发区财政按地方所得给予全额奖励。
第十五条 对于从事产品开发、技术转让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得的收入,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,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部分,五年内大桥开发区财政按地方所得给予全额奖励。
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投产两年内,若每亩土地每年形成税收达10万元,大桥开发区按入库税金(地方留成部分)的30%给予奖励。
第十七条 重大投资项目经大桥开发区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,实行一事一议。
第六章 人才政策
第十八条 对进入开发区投资的外来投资者,根据本人意愿按户籍管理政策可直接转为常住人口,除户籍本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。
第十九条 进区企业技术人员可实行人事关系代理,重建人事档案,晋升中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受晋升指标的限制。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。
第二十条 鼓励博士以上人才进入开发区企业发展、创业。凡引进博士以上人才工作满1年以上,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,开发区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;工作满3年以上,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,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。博士以上人才在开发区创业,且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,开发区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,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,开发区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
博士以上人才在开发区管委会工作,管委会将在工资待遇、住房、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。
第二十一条 对纳税贡献大、社会责任感强、社会公认的优秀企业家,优先推荐作为市、区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候选人。
第七章 引荐投资奖励政策
第二十二条 对新引荐的境内市外投资工业项目,按引进内资固定资产投入部分3‰计奖;对新引荐的境外工业投资项目,按注册资金中外方实际到位股本金4‰计奖;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,且投资形成工业性固定资产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,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—100万元。对引进境内市外资金,且投资形成工业性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,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—50万元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,按本政策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;由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。
二00五年十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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